这些交通行为违法你知道吗?

2014-11-1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冯 磊

  “远光灯一照,根本看不清楚前面的路。”很多车辆驾驶人反映,在夜间开车时,特别反感前后车辆乱用远光灯。不当使用远光灯可能导致对向或同向驾驶人瞬间丧失对路况的观察能力,极其危险。所以,乱用远光灯高居行车不文明行为的榜首,为公众所诟病。
  乱用远光灯不仅不文明,更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扣1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因乱用远光灯致使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驾车出行,有些“线”是不能碰的。白色实线、黄色实线、导流线、黄色网状线……这些都是车辆驾驶人不能压到的道路标线。我们习惯说的“压线违章”,其完整名称是“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对这类违章,记扣3分,并处200元罚款。
  今年8月初,济南交警开出了第一张机动车不避让行人的罚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交警表示,“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如果抢行了,或者导致行人减速,甚至停下来,或者是非机动车刹车,都属于没有正常避让。”
  行人闯红灯,所谓“中国式过马路”,其实也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