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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更需融入安全诚信

2014-08-18 作者: 左丰岐 来源: 大众日报
  □ 左丰岐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7月以来发生在黑龙江和江西的两起瞒报谎报较大煤矿事故。这两起事故不仅反映出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更有着其因安全诚信缺失引发的瞒报谎报事故的恶劣行为。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详见8月14日《大众日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生产始终为重中之重,同时也应当让诚信文化融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护航安全生产“红线”。
  近期这两起瞒报谎报较大煤矿事故,特别是在事故后期处理过程中的瞒报谎报行为,均反映出两煤矿负责人诚信意识的缺乏,在短期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和投机心理处理问题,自认为隐瞒得天衣无缝,永远不会被外界所发现。孰不知,人命关天,人在做、天在看,谎言迟早有会被戳破的一天,真相总有暴露在太阳底下的时候,换来的也只有更加严厉的惩罚。
  因此,煤矿企业安全诚信文化建设显得十分必要,确保企业关于安全的承诺和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和全面履行,其安全能力和安全形象得到社会和员工的信任及肯定。近几年,煤矿企业在矿难频发、矿主无良等一些“血色”现象的反复折腾下,安全形象严重受损。这既与党和国家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相悖,也影响、制约了煤矿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创建安全诚信企业既是社会对煤矿企业的期盼,也是企业进步过程中的一种理性追求。
  “诚,信也;信,诚也”。从其本意上说就是诚实、诚恳、有信、守信。诚信讲究的是一言九鼎,是“言必信,行必果”。诚信,一般来说属于道德的范畴,应该是一种品质的自我锤炼,它最动人的光辉来自于道德的约束力和文化的影响力。但在现代社会,诚信也已被纳入法律和制度调控之中。比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和侵犯相对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体现了法律对诚信的刚性约束。  
  安全诚信可以拓展为对企业的刚性约束,特别是针对煤矿企业提出的安全诚信要以安全为根本要义,不仅有相应的道德涵义,也有明显的法律特征。据此可以证明,安全诚信的创建,既包括对相应法律制度的遵守,是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又展示了其道德文化的影响力,是对制度建设的补充和提升。如果安全管理缺乏诚信势必会埋下事故隐患,培训考试缺失诚信等于自欺欺人,工作环节缺失诚信害人害己。所以,安全诚信更加强调主动意识乃至自动意识的作用,是更高层次的安全文化,是制度到文化的进步,也是被动到主动的进步。据此,可以更加科学地界定出创建安全诚信企业和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关系。
  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评估办法》,每年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诚信基本条件、安全责任与安全行为、安全环境与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促进安全诚信文化不断融入安生生产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观念,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目前,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也是山东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在全国保持较好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下行,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煤矿企业内外部形势会发生深刻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更大压力。此时,更需要用安全诚信调动起每一名煤炭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唱响煤矿安全诚信建设的主旋律,让每一名煤矿企业从事者都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人人讲诚信,人人遵章操作,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彻底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构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