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不按程序选聘物业,居委会难以指导物业工作,业主无法保障权利——

社区与物业,权责何时理顺

2013-02-26 作者: 尹彤 来源: 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尹彤 

  “一开始物业管理还算不错,但这两年小区内乱搭乱建、乱停车的现象越来越多,居民感觉不满,反映到物业公司后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很多人就以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议。”2月22日,家住任城区都市花园小区的李女士对记者说,物业管不好,居民不满意;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意见。这样一来,居民与物业公司关系越来越差,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我们虽然有业主委员会,但作用好像不大,找过社区,但社区也只能调解。真不知道这类问题到底该怎么办。”
  李女士反映的问题也是目前新建小区存在的普遍问题。“这类问题,追根溯源还是在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几方权责关系没有理顺。”市中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社区建设科科长万安兰对记者解释,如果新建小区按照法规程序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就能对物业公司有约束力,矛盾就会相对减少。
物业选聘多不规范
  去年出台的《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新小区建好后,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选聘、解聘物业。
  根据2006年制定的《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在工作上有指导监督作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出现问题,社区居委会可以出面干预,或者从中调解。“目前大部分小区是由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权利有限,而小区基本是由物业公司管理,与社区和相关部门缺乏衔接,给业主带来很多不便。”万安兰表示。
  而一旦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物业公司拂袖而去,小区的管理就会出现空白。市中区南苑街道凤凰城社区的物业就曾三次易“主”,最终由社区居委重新招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社区管理有心无力
  “其实,《意见》中提出的‘指导监督’,不过是一个说法,社区居委现在没有权利干预物业公司的工作,虽然遇到问题社区可以帮助协调,但因为没有约束力,无法保证协调的效果。”市中区阜桥街道津浦街社区居委会主任徐昕无奈地说,“我们社区与物业公司关系还算不错,有什么问题大家可以协调处理,如果物业公司对社区不理不睬,处理问题就比较困难了。”
  市中区济阳街道济阳大街社区党委书记刘卫东也提到,虽然《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针对物业与社区的衔接问题提出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但想要真正实施起来,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还发现,部分社区与物业关系“冷淡”的一个原因,还在于很多物业公司“占据”了原本属于社区的服务中心。
  据了解,根据《意见》,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建设标准。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开发商在规划时预留了位置,在建设过程中往往是缩小面积或者改变构造,或者是建好后将该服务中心直接移交其所属物业公司,拒绝社区服务中心入住,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所以就出现了社区与物业公司交恶的情况。
  “说到底,社区居委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社区居委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以管人为主;而物业公司作为盈利单位,以管物为主。社区居委会对物业公司没有约束力,在管理上就只能是相互协调。”刘卫东说,比如社区入户调查计生情况,往往需要物业公司配合,一些宣传工作也需要物业公司配合。而物业公司在处理与业主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协调。“现在看来,物业公司与居委会关系协调的,该小区的管理等各方面都比较好,反之,管理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彤言彤语
  无论是居委还是物业,最终目的都是为居民服务,谁都想做得好,但众口难调,尤其是物业公司,有时因为立场不同、沟通不畅,业主与物业往往矛盾激化,而作为“调停员”的居委又因为处境尴尬,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如果新建小区从最初就依照正常程序入住,关系理顺、权责分明后,相信矛盾也会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