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大众日报 > 观点

防治职业病仅有强制检测远不够

日期: 2011-09-13      作者: 梁江涛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 梁江涛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日前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出台专门制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非常及时和必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不过,防治职业病必须更多地体现政府责任。
  固然,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员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工艺和岗位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这是企业应该做的,但不能将事先告知的责任全部推给企业。应规定政府部门必须将本地企业存在的职业病风险定期予以发布,向求职者发出提醒和警示,以供其择业时考量。凡是职业病引发劳务纠纷的,劳动者事先对职业病风险一无所知而政府部门未作任何警示信息发布的,政府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仅对用人单位进行强制性检测还不够,应规定对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几年前,河南民工张海超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不顾医生劝阻,执著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这一悲怆之举,引发了空前关注和各方面的反思。因此,在职业病定期体检的规定中,应防范体检中可能出现的猫腻。除了要求企业埋单和提供体检时间外,其他监督与保障措施应全部由政府部门承担。因为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是靠不住的。
  更重要的是细化用人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激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定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若干义务,但是只规定用人单位违规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这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员工要自主选择岗位,那么就离卷铺盖走人不远了。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责任跟进,“规定”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因此,不仅要细化用人单位的法律后果,为违规付出成本,而且要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对不作为者问责到人,这样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各方责任,确保员工权益和生命安全不受侵害。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