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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省公安厅、检察院和国家海洋局

北京一律师要求对康菲启动刑事调查

日期: 2011-09-06      作者: 刘红杰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刘红杰 报道
  本报济南9月5日讯 今天,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致信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康菲渤海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求上述机关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迅速介入该事故的调查。
  “今天,我已经将信件邮寄给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海洋局,申请依法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贾方义在电话中说。
  在致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中,贾方义称,康菲公司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污染面积高达5500平方公里,使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估计超过10亿元。
  贾方义认为,康菲公司渤海溢油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迅速介入该事故的调查。
  在致国家海洋局的公开信中,贾方义称,“国家海洋局系国家主管机关,请向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控告,启动刑事调查程序,使刑事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该起事故调查。”
  贾方义说,自己并不是一时兴起发出这三封公开信,而是有详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贾方义称,声讨康菲的刑事责任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就属‘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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