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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里有话

如此处分能否惩前毖后

  • 日期:20110714
  • 作者: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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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 画/李晓宜
  □ 瞿玉杰

  7月8日中午,有网友发帖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党员干部伪造身份公款赴港澳旅游。7月11日下午1点,峨眉山市监察局发布通报,称网友反映问题属实,并作出处理:给予符溪镇党委书记、镇长党内警告处分,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7月12日《华西都市报》)
  针对网友举报,峨眉山市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及时处理,无疑值得肯定。但美中不足的是这样的处理过于轻描淡写,难以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201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符溪镇党委书记、镇长是公款旅游的组织者,也就是说,对于他们最轻的处罚应是“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显然,现在的最重处罚仅为“党内警告处分”的处理结果,不符合《解释》规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峨眉山市符溪镇此次公款出境游的相关人员,最轻的处罚应当是“给予警告处分”,而不仅仅是“诫勉谈话”。
  就政纪而言,2010年8月12日,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显然,峨眉山市对此次公款出境游的组织者、参与者的处罚过轻。
  近年来。中央为遏制公款出国、出境旅游出台了不少规定、采取了很多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公款出国、出境旅游之风并没有完全绝迹,在个别地方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惩戒不够。为此笔者希望相关方面能够重新裁定对此次公款出境游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处分,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