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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征集意见

建筑物等提供给境外人员需经安全审查

  • 日期: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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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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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草案)》于日前开始公开征集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草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如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批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发现技术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查验;可采取技术检查、检测措施等,查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发布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行为,责令电信运营商、服务商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删除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违反本条例,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技术处理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拒绝、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或者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