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夏庄支行马家台分理处对孙波依法享有的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及从权力,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于兴志,并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孙波,抵押人孙永助,张孝义向新债权人于兴志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庄支行马家台分理处
于兴志
2021年4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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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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