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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 日期: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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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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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500053/21672604,出票人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30日,出票金额壹拾伍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500053/21672605,出票人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30日,出票金额壹拾伍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500053/21672644,出票人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30日,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500053/21672645,出票人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30日,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500053/21672646,出票人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30日,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500053/21672608,出票人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30日,出票金额壹拾伍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500053/21672607,出票人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30日,出票金额壹拾伍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申请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佰成机械制造厂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300051/21130848,出票人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2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8月14日,出票金额贰万元整,收款人青岛信本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青岛佰成机械制造厂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GA/0101491949,出票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0年2月24日,出票金额玖万元整,收款人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发展青香中支。申请人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蚌埠市天益化工厂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800053/92541195,出票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7月13 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月13 日,出票金额肆万元整,收款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招青香中。申请人蚌埠市天益化工厂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际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51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晓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5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董树民、于淑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70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正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52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倪新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70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潘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7051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秦爱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5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玉梅、任月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70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佃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52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华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50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淑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51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705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胡鸿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诉你与龙麒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南商初字第70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逄炯伟:本院受理原告唐丙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70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志材:本院受理原告孙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逄炯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三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维沂:本院受理原告张元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南民初字第70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金雷、秦玉喜:本院受理原告张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启武: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沈城屹:本院受理原告王献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范君德:本院受理原告付相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杰正: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媛: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70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方丽、方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南商初字第 7023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刚、青岛艾德信电器有限公司、青岛玛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大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支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 36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青岛凯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京金华韬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晓川、被告孙筱棠、第三人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青岛凯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金华韬电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青岛新永安实业提起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宝芝:本院受理原告李修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 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起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刘业厚、韩翠英:本院受理原告孙勇业与你们及吕心尚、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川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丰新平、魏九存: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军诉你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广庆、任思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刚诉你们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临兰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治强、临沂市鱼水湘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夫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徐庆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临兰民初字第56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圣绮服装有限公司、任元朴: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杰、张春轩、王海滨: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 1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陈淑毅、朱文民: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11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彭西凤、倪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胡沂春、李明、肖斌: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 146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翔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自江实业有限公司、张艳霞、张学欣: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杜广真、刘克印: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倪向东、曹海全、刘伟金: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继业、李西晓: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学宫、张建忠: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46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陆新友、聂小娟、魏现勇: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洪强、石永松、李永广、刘明利: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相任、 刘相伟、李士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7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韩成彩、 韩成波、王志堂: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78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治强、孙艳:本院受理原告孙丙果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1日

    我公司与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 月26 日、2012 年2 月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分两包共计受让债权18116 万元,并于2012年2 月22 日刊登山东法制报公告。 2012年9月7 日我公司与孙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其个人,共计 25 笔、金额为人民币1193600.00 元(详见下列清单)。请借款人直接向孙伟履行还款责任,现予以公告通知【还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本公告清单仅列示结欠的借款余额,借款人应履行的借款利息持本金还清时一并结算】。请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孙伟联系,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见此公告后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否则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13406267777/15265700666

    特此通知

    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

    孙  伟

    2012年9月11日

    债权转让明细表序号10111213借款人徐恩亮王立灿时培忠李延斌王来柱赵佃苓王琦田敏时培忠时培海黄桂珍时培忠孙传国

  结欠金额2,000.003,700.004,000.008,000.008,000.008,000.0020,000.0020,000.0027,000.0030,000.0030,000.0030,000.0030,000.00

  贷出日

  1994-4-18

  1994-12-27

  1996-12-30

  1996-12-20

  1993-12-27

  1993-12-8

  1996-12-30

  1996-12-30

  1996-12-30

  1996-12-30

  1996-12-30

  1996-12-30

  1996-12-30

  到期日

  1994-12-18

1995-11-30

1997-7-20

1997-11-20

1994-12-27

  1994-12-18

1997-12-30

1997-10-30

1997-12-30

1997-11-30

1997-10-30

1997-8-30

1997-6-30序号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合计

  借款人范继君邱运科香城农机厂香城粮油加工厂刘传宏香城农机厂刘传宏香城农机厂王守银郝士君王召胜张庆果

  结欠金额75,000.00218,000.00100,000.0094,000.0082,000.0070,000.0068,900.0060,000.0055,000.0050,000.0050,000.0050,000.001,193,600.00

  贷出日

  1996-10-30

2000-5-17

1992-1-15

  1990-10-1

  2000-5-17

  1991-3-31

  2000-6-2

  1990-12-29

  1998-12-29

  1999-12-10

  1996-5-17

  1996-5-17

  到期日11997-4-302

2000-12-73

1992-12-204

1991-10-15

2000-12-306

1992-3-207

  2000-12-2081993-12-2091999-11-202000-12-10

1996-12-20

1996-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