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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我单位与滨州市大高置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8)鲁 1691民初1255 号,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16 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我单位已将对贵公司相应债权本金 236682.69 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4295 元,依法转让给滨州市大高置业有限公司,请贵公司立即向滨州市大高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公告人:滨州永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