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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鑫:本院受理岳红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邱苗苗:本院受理原告朱清云与被告邱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2民初 166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青岛即墨市宏联包装制品厂(孙进文):申请执行人姜绍金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拍卖你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小李村村北两处土地使用权及小李村工业园东17号甲两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不含跨界建筑),经拍卖后流拍,流拍价 7833853.9元。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抵债。现向你送达抵债裁定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许伟伟、许明、毛花、青岛日立信电器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你们(2017)鲁0282执3800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主体变更。现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0)鲁0282执异210号】等予以公告送达,60日后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青岛昆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鞠正珂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邓宝来: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87067.63元、尚欠保费7397.42元,共计:94465.05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3月23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玲: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8545.50 元、尚欠保费4501.74 元,共计:23047.24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17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籍春福: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21075.38 元、尚欠保费3296.08元,共计:24371.4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3月31 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卢凤香: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 9273.70元、尚欠保费2238.56元,共计:11512.2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 14 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陆凤浩: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 100213.37 元、尚欠保费 3186.48 元,共计:103399.85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 月 27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 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永林: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9236.58元、尚欠保费 3004.35 元,共计:22240.9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11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燕: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 14196.6元、尚欠保费1329.03 元,共计:15525.6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燕: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6638.26元、尚欠保费 3887.65 元,共计:20525.91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19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红玲: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7848.54元、尚欠保费 4212.45 元,共计:12060.9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汝学: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0018.69元、尚欠保费 1373.41 元,共计:11392.1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2月3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纪尚华: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 10546.21元、尚欠保费3160.32元,共计:13706.5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 2020年8月 24 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明波: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6860.47 元、尚欠保费 1642.2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 2020年 3 月 26 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炳太: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 9924.91元、尚欠保费2002.53 元,共计:11927.44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 13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由珍妮: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返还原告贷款本金 150273.09 元及直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贷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暂算至 2019年 12月5 日,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 382253.4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全勇根、金梅花、全乙男、吴在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全勇根、金梅花、全乙男、吴在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全勇根偿还本金637175.65 元,利息13895.72元、罚息522.77元(另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享优先受偿权;3、金梅花、全乙男、吴在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春艳、吴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偿付原告本金 204280.6 元,利息、罚息、复利共2683.99元(另自 2020年12月14日至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律师费13248元及利息;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双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2 民初1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双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 11月、2011年1月起至2020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共计 27203.3元;二、驳回原告青岛双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59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宋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6)鲁0113执507、(2016)鲁0113执508号执行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名下的长国用(2002)字第 0703288号土地地上建筑物(5770.40平方米)如下财产:警卫室(26.41㎡ )、办公楼(三层共计940.50㎡ )、食堂(87.50㎡ )、宿舍(225.04㎡ )、厕所(83.01㎡ )、办公楼(二层共计 316.20㎡ )、食堂宿舍(二层共计211.38㎡ )、车间1(1564.57㎡ )、车间2(428.96㎡ )、车间3(536.84㎡ )、车间4(536.84㎡ )、厕所(21.57㎡ )、变电室(24.84㎡ )、厕所(19.35㎡ )、车棚(92.09㎡ )、1#仓库(67.35㎡ )、2#仓库(88.21㎡ )、棚(178.85 ㎡ )、棚(55.97㎡ )、仓库(34.13㎡ )、仓库(118.18㎡ )、棚(90.50㎡ )、仓库(22.11㎡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