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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21]第 001号

    单位名称:青岛中创信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李沧区京口路苏宁广场A 座703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为职工刘嘉蕙、张旭、刘籽妤、郑丽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未为刘嘉蕙缴纳2017年10月30 日至 2019年9月24日的社会保险、未为张旭缴纳2017年10月 26 日至 2019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未为刘籽妤缴纳2018年3月 23日至 2019年5月 31日的社会保险、未为郑丽珍缴纳2018年10月15日至 2019年9月16日的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为刘嘉蕙补缴社会保险费28078.12元和医疗保险费12648.07元;为张旭补缴社会保险费22070.89 元和医疗保险费10221.45 元;为刘籽妤补缴社会保险费17001.9元和医疗保险费7962.59 元;为郑丽珍补缴社会保险费12522.05元和医疗保险费6039.26元(其中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截止到 2020年9月 25日、医疗保险费滞纳金截止到 2020年9月18日)。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