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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申树栋、李海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王玉清与百应法律咨询服务(滨州)工作室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王玉清对申树栋、李海艳所享有的(2017)鲁16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有权益依法转让给百应法律咨询服务(滨州)工作室,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请申树栋、李海艳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立即向百应法律咨询服务(滨州)工作室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王玉清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