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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薛冰: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112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薛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陈宗慧:本院受理李后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铺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柳云春、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柳云春、李春燕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本金 209812.3元;2、被告柳云春、李春燕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截至2021年3月1 日的借款利息、罚息等 19109.84 元及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被告柳云春、李春燕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18265元;4、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 号洋河佳苑4号楼2 单元401 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5、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抵押物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洋河佳苑 4 号楼2 单元4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柳云春、李春燕追偿;6、驳回原告建行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865 元,公告费1500元,共计6365元,由被告柳云春、李春燕、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马祥凯、冷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56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马祥凯、冷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17318.15元;2、被告马祥凯、冷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截至 2021年3月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等18418.16元及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被告马祥凯、冷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18694 元;4、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 号洋河佳苑4 号楼3 单元302 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5、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抵押物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洋河佳苑4号楼3 单元302 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马祥凯、冷强追偿;6、驳回原告建行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979元,公告费 1500 元,共计 6479元,由被告马祥凯、冷强、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富良、杨月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8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李富良、杨月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本金 206440.17元;2、被告李富良、杨月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截至 2021年3月1 日的借款利息等17769.85 元及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被告李富良、杨月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17883 元;4、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4 号楼3 单元402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5、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抵押物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4 号楼3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富良、杨月英追偿;6、驳回原告建行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764 元,公告费 1500元,共计6264元,由被告李富良、杨月英、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蒋锐、白艳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蒋锐、白艳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23825.48 元;2、被告蒋锐、白艳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截至2021年3月1 日的借款利息、罚息等20254.46元及自2021年3月2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被告蒋锐、白艳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19140元;4、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 号洋河佳苑2号楼1 单元 102 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5、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抵押物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 号洋河佳苑2 号楼1单元 102 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蒋锐、白艳花追偿;6、驳回原告建行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97 元,公告费 1500 元,共计6597元,由被告蒋锐、白艳花、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万里、魏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张万里、魏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08220.18 元;2、被告张万里、魏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截至2021年3月1 日的借款利息、罚息等17684.98元及自2021年3月2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被告张万里、魏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18174元;4、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 号洋河佳苑4号楼2 单元 302 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5、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抵押物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 号洋河佳苑4 号楼2单元 302 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万里、魏贺追偿;6、驳回原告建行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841 元,公告费 1500 元,共计6341元,由被告张万里、魏贺、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富良、杨月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陶留涛、刘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本金101671.71 元。2、被告陶留涛、刘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利息6 904.86元、罚息1260.67元,共计8 165.53元(截止2021年2月24日),及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3、被告陶留涛、刘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11327元。4、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对被告陶留涛名下的坐落于胶州市三杰人家小区 11 号楼4单元601 户房产及4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胶私转94461、94462号)享有抵押权(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房他证胶监字第 048536号),对该抵押物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02 元,公告费 1500 元,合计4102元,由被告陶留涛、刘艳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古卫华、白青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古卫华、白青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87854.07元;2被告古卫华、白青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截至2021年3月1 日的借款利息、罚息等24749.44 元及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 被告古卫华、白青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行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23181元;4、原告建行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洋河佳苑2号楼1 单元501 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5 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抵押物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洋河佳苑2 号楼1 单元5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古卫华、白青华追偿;6驳回原告建行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168元,公告费 1500元,共计7668 元,由被告古卫华、白青华、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赵来吉:本院受理原告于宗海与被告赵来吉、李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9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于勇:原告韩玮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73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玮玮偿还借款本金 200万元及截至 2021年2月22 日的利息1684000元,并以200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不超过韩玮玮主张的利息总额1897733.33元);2、驳回原告韩玮玮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高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5918.5元,利息22746.03元,违约金4424.59元,手续费 2243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开卡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学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刘学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2278.97元,利息 27965.24元,违约金3003.38元,手续费 957.88 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开卡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栾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栾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 62026.29元,利息14759.62 元,违约金 4520.85元,手续费 857.16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开卡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毛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毛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 94987.62元,利息41627.03元,违约金 5410.5元,手续费2084.85 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开卡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王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98568.54元,利息 47201.43元,违约金5452.47元,手续费 3671.74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开卡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文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王文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4868.05元,利息25622.44元,违约金 5755.59元,手续费 2031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开卡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叶岩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叶岩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5512.15元,利息 29065.19元,违约金4887.63元,手续费 1694.59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开卡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常乾、姜怀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于常乾、姜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归还原告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的贷款本金156548.87元,利息4549.54元;2、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原告就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韦博语言专修学校、青岛根润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永欣:本院受理原告于家欢与你们、被告青岛根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第二、三、四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 15000元并恢复线上学校课件使用;2、第一被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返还金额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时 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详见院内电子公告屏),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董云春: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战仕城: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战仕城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37202.56元、尚欠保费 2268.5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5月28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战仕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孟东桥、青岛青春之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晖诉被告孟东桥、被告青岛青春之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 140000 元、保证金4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6000元为本金基础,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利息);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00 元;判令两被告以欠付保证金 46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 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有势: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项 409577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