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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

平原开出首张﹃罚单﹄罚款10万元

    近日,平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这是平原县法院针对案件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的首张“罚单”。

    2020年8月13日,平原县法院受理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民、姜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平原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条款,该管辖协议约定清晰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裁定依法驳回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收到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后,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已知悉该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理由及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等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虽然市院驳回其上诉,但此时距离立案时间已近4个月之久。

    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平原县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并限期交纳。

    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平原县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德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中院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2020)鲁1426民初2209号案件中,作为被告与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条款。该管辖协议约定清晰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仍滥用管辖权异议、上诉权利,达到拖延诉讼目的。原审法院按照原审提供的地址向复议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复议申请人多次以搬迁、拒收、要求改址为由导致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后,复议申请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及上诉状中使用的仍是旧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再次被退回。 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对复议申请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书。

    法官提醒: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初衷是规范法院受案范围、制约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的争夺或推诿、落实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有效实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独立性。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加大惩罚力度,防范和打击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确保人民法院高效权威地开展司法活动。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情节较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申请费不予退还;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的制裁。王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