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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槌落下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宗旨,严格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提升诉讼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满意度,以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法槌落下,正义有声

    日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事情就发生在麻将桌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外地一刘姓男子与被告人乔某预谋联系被害人董某,到乔某租房处打麻将,并在打麻将时以董某出“老千”为由,对其进行敲诈勒索。

    被害人董某与张某自外地赶到莱芜,当日乔某联系刘某,刘某称不能到莱芜。于是乔某跟朱某联系,朱某又联系到“强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在乔某租房处赌博时,“强子”称董某、张某打麻将时出“老千”,遂朱某、乔某、“强子”等人对董、张两人进行敲诈勒索,逼迫两人写欠条,并让两人联系家人汇款,张某家人向乔某微信转账一万元,董某家人向乔某持有的银行卡转账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乔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乔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当法槌落下,利剑高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法槌落下,真相还原

    近日,莱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本案的被告人雷某,自2015 年开始,占用村庄自己的人口地及其自行填平的废弃石窝、石光梁地约11.67亩,用于存放购买来的原土砂,另外还租用了外村村民的土地约11.42亩,用于破碎加工和水洗砂。经测绘,占用基本农田9平方米,耕地15386 平方米(23.07亩),破坏了耕地种植条件。案发后,雷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3.0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雷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当法槌落下,责任升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法槌落下,公正彰显

    近日,莱芜法院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许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17.6万余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是原、被告是合伙关系,原告于日前退伙,经原、被告清算签订转让协议,被告共欠原告债务 9.9万余元,合伙期间原告曾垫付各种费用共计 17.6 万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拒付,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所诉债务系在原、被告合伙期间产生。根据原、被告合伙期间签订的《协议书》,协议有效期内发生诉讼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争议由莱芜仲裁委仲裁。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当法槌落下,法治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李文超  刘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