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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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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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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仁康置业有限公司、刘宗健、赵述贞:潍坊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潍坊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3 民初96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5 分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春雷家电有限公司、周永明、马长秀: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潍坊宏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范德宣、杨建云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潍坊宏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范德宣、杨建云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 0782 民初 7518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 分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汤慧、纪俊英、王志文、马炳梅、夏德民、夏庆坤、张涛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鲁 07执异 151、153、149、150、152、154 号执行裁定书,(2020)鲁 07 执异 151、15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020)鲁 07 执异 149、150、152、15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7 执异 151、153、149、150、152、154 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锋、周洪丽:本院受理的陈朴文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栖城民初字第 187 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2016)鲁 0686 执134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6)鲁 0686执 1348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天,即视为送达。

    栖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