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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片止痛药﹃坚持﹄住院四十天

过度医疗不予赔偿

  • 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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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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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十字路口遭遇“飞来横祸”,治疗出院后又二次住院,且连续多日无任何医院医嘱也不出院,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按住院天数全额赔偿各种医疗费用。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因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法院判决对超出合理必要住院治疗时间,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而扩大的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

    2020年1 月,侯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与韩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碰撞,致使韩某的车辆与刚好步行至此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张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 51天,经诊断为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脊髓损伤、多处浅表损伤、手部指伸肌腱损伤等。出院2日后张某出现下肢软组织感染等症状,再次住院45 余天,两次住院时间合计96天。张某按照住院96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及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赔偿。

    各被告对张某第二次住院天数提出异议,认为张某住院病案中有19 天均没有临时医嘱单,无法证明张某实际在该院住院治疗的事实,且住院时间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应扣除不合理的住院天数后进行赔偿。张某解释称第二次住院是因手术部位的组织感染,每天的治疗主要是护士每日定时送药,其每天服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手术部位感染第二次住院进行相应治疗符合病情需要。张某提交的住院病案显示其入院之初进行了检查、输液等治疗。但其余有医嘱记录的日期每天仅口服一片止痛药,并存在连续多日无任何医嘱记录的情况,与张某陈述护士每日定时送药、服药不符。

    结合张某第二次住院的病情、住院病案、医嘱单等证据,法院认为张某在病情稳定后完全有条件居家服药、定期复诊,其持续住院治疗超出必要限度,酌情认定张某第二次住院合理天数为 23天,与第一次住院天数合计74天,并按照住院74天支持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损失。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轻伤久治、小病大养的情况偶有发生。最终索赔数额过高,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主审法官王娅卓说道。

    该案中如何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是确定伤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的关键。法官认为可以从对症、必须、适时三个角度判断。首先,治疗情况与事故导致的伤情必须一致,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前提条件;其次,治疗或康复应对伤者身体机能恢复必不可少,超出必要限度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第三,治疗应当适时,治疗应当以伤者存在某种症状为前提,当伤者症状消失时,相关治疗就应该停止。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 适时的限度,扩大的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胡晓哲  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