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士和: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宏韡 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203号],已审理终结。本会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20)第203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537-7711173)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宏韡 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203号],已审理终结。本会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20)第203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537-7711173)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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