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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蔡迎九、杨戎: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 民再71号民事判决书,本人(即王力一,身份证号:370103195502074052)对你们二人享有债权及相关权利。本人现将对你们二人所享有的 (2017)鲁 01民再 7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王书青(身份证号:370103195712294563),现依法通知你们。

    债权人:王力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