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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权 转 让 与 催 收 公 告

    借款人名称

    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

    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汇联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

    兴银青借字2018-065 号、兴银青借字2018-071号、兴银青借字2018-072号、兴银青借字2018-073号、兴银青借字 2018-074 号、兴银青借字2018-075 号、兴银青借字2018-081 号、兴银青借字2018-082号、兴银青承字2018-053号、兴银青承字2018-198 号、兴银青承字 2018-199号、兴银青承字2018-200号、兴银青承字2018-219号、兴银青承字2018-234号、兴银青承字2018-278号

    兴银青借字2013-171 号、兴银青承字2013-982号、兴银青承字2013-1066号、兴银青承字2013-1072号、兴银青承字2014-0196号、兴银青国信字2014-014号兴银青借字2019-042号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转 让 基 准 日2020年10月31日的本金余额199321149.80元59105956.17元

    2020年12月31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其依法享有的以下附表中所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取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成为新的债权人。附表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本金余额,债务人/担保人应予履行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及费用等,按相关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法律文书计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转让方、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受让方,特此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公告之日起,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2021年1月6日担保人(共同债务人)

    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鑫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服饰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润泽水务有限公司、宋庆海、孙红、宋庆友、童远兰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青岛国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波

  李永芹、杨进军、杨威8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