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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瑛、韩广涛、季清路、杨飞、任红红、孙晖、李淼: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 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439 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我行对你们享有的该笔债权、担保权利及履行期间已经司法确认。根据我行与青岛有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我行对你们所享有的该笔全部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青岛有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请你们按照该生效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立即向青岛有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联合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

    青岛有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