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新闻 第2版

无证倒卖卷烟,青年获刑五年六个月

  • 日期:2020103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管控,20岁刚出头的刘某某却无视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买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倒卖香烟,扰乱市场秩序。近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被捕前曾就职于潍坊市一家建筑公司,2019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浏览贴吧时,无意中看到一条收购香烟的帖子。见有利可图,刘某某便与发帖人进行联系,为谋取利益,自2019年9月份以来,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潍坊市各县市区商店低价收购中华、南京、黄金叶、利群、黄鹤楼等品牌系列卷烟,再转手销售给浙江省的胡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都是通过微信与买家胡某进行联系,并根据胡某的需求去各县市区收购卷烟,在收到胡某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后,刘某某再通过快递将收购来的卷烟邮寄给对方。2020年1月12日,刘某某在住处的地下停车场搬运刚收的香烟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先后从刘某某租用的轿车及其住处查获中华、南京、白沙等品牌卷烟共计97条,价值人民币85800 元,以上卷烟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真品卷烟。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交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结合相关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5000元;退交违法犯罪所得10000 元以及查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买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倒卖香烟,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多万元,已经超过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结合其有关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判决。刘某某正值青春年华,本该是拼搏奋斗、开创事业的人生阶段,却因为违反法律而深陷囹圄,让人十分可惜和痛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应该脚踏实地,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努力合法取得财富,创造幸福美好的人生,不要投机取巧误入歧途。

    黄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