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对青岛云天包装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经(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纪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云天包装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巨野喜盈门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志庆、纪尚升依法向新债权人纪昌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
纪昌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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