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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 日期: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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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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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4年1月,被告李山(化名)约朋友刘伟(化名)、陈正(化名)一起吃饭。席间,三人共饮5瓶白酒,直至次日凌晨 1时才散伙。当晚,刘伟骑摩托车赴宴,临走时,李山、陈正担心刘伟饮酒太多,劝说其醒酒后再走,但刘伟执意要走。回家途中,刘伟骑车撞到路边石块,当场车损人亡。交警部门认定,刘伟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死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刘伟父母将李山告上法院。 其父母认为,李山做东请客,在席间并未尽主人应尽的提醒义务,对儿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李山承担各项损失 10 万元。李山辩称,刘伟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有一定预知,席间自己并未劝酒且事后阻拦刘伟驾车未成,自己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分歧】

    同在席间饮酒,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同伴因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不应当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醉酒后可能导致的结果应当有一定预知,在未劝酒甚至共同饮酒人阻止饮酒的情况下,饮酒人未能控制好自己的行为,过量饮酒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不应追究共同饮酒人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责任。在一同饮酒,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提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因此,如若发生事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成年饮酒人应对因自己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在成年人共同饮酒时,应注意适时有度,正常的成年人对饮酒过度引起的后果都应有充分的认知。在饮酒过程中以及在过量饮酒后,饮酒人对醉酒驾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提前预知。在清醒时,饮酒人明知自己可能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饮酒,且在事后不顾别人劝阻,执意驾车前行,对肇事结果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共同饮酒人在未尽到合理义务时,应对因同伴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驾车的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这是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的义务。 如果只进行简单劝阻,未能尽到看护、照料、护送义务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其过错存在,因此,需对同伴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在有多名共同饮酒人的情况下,应当视具体情况酌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及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

    最终,法院对刘伟和张山、陈正二人的责任承担比例酌定为9:1,张山系主持请客之人,其对饮酒是否过度及酒后是否安全等事宜的注意义务应当比案外人陈正高,将张山和陈正的责任比例酌定为6:4。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张山赔偿刘伟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万7千余元。王晓  刘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