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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暗藏虚假诉讼

检察官“火眼金睛”识别“案中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债务人通过诉讼的形式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威海检察机关强化虚假诉讼监督,通过开展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与法院、公安、司法局等多部门联合,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打击虚假诉讼。近 5年来,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82 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此荒唐!为保财产虚构欠款200多万

    2017年7月,宫某、张某等5 人分别向某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乔某、张某某、某养殖公司偿还借款200多万元,并申请对名下相应的财产进行保全。

    同年7月 31 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乔某、张某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后来又组织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转折发生在2019年1月,威海市检察院得到案件线索称,本市另一基层法院有十几起被执行人为乔某、张某某、某养殖公司的案件,均因上述案件的查封而不能执行,并且案件所有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法院所在地。通过研判,威海市检察院认为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指令某区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2017年6 月至7月,乔某、张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始陷入债务危机。因担心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查封财产,乔某某主动找到与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宫某、张某等5人,商议由乔某某聘请律师、支付诉讼费,该5人通过约定异地法院管辖的方式,同时到某区法院起诉乔某、张某某、某养殖公司,其中宫某、张某两人分别虚构了100余万元的债务。

    随后,宫某、张某等5人分别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8月9日,某区法院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对宫某、张某等5案合并审查,后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将乔某、张某某、某养殖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共计400余万元抵顶给宫某、张某等5人,并由5人自行分配。

    但实际上,以上资产仍由乔某、张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收益,而其余十几个其他债权人陆续在其他法院起诉,虽胜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最终法院对宫某、张某虚假诉讼案进行再审,并分别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涉案当事人涉嫌恶意串通,虚构欠款事实,并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进行虚假诉讼,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宫某、张某各罚款2万元、 5000元,对乔某、张某某罚款5万元,对某公司罚款20万元。

    原来有诈!担保公司连带担责500多万

    2013年至2014年,董某以实际控制的A 公司、 B 公司的名义向连某多次借款,并由一家担保公司先后分别为500 万元、160万元、 180 万元、 300万元四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月息为1% 。随后500万元和 160万元借款及利息按期偿还,180万和 300 万借款到期后却未能如期偿还。对此,连某向某区法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要求董某、 A 公司、 B 公司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担保公司则承担连带责任。某区法院分别出具调解书,董某、 A 公司、 B 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由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需向连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39.9万元。

    表面上看,以上案件似乎就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2018年5月,该区检察院在处理另外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线索,怀疑董某与连某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进行调解,由担保公司实际承担还款责任。于是,该区检察院对之前的两起诉讼启动监督程序。

    通过全面审查原审卷宗、调查笔录、公司现金往来账、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线索发现,连某与董某四笔担保借款实际履行月息为5%-7% ,而非合同约定的月息1% ;而且均提前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董某等实际收到连某借款只有 1059.4 万元,对此担保公司并不知情;除此之外,连某实际付款与担保合同的签订日期、数额及借款收据记载情况不符,四笔借款合同存在时间交叉、多次付款、借出后返还再出借的情况。

    经审查查明,连某、董某隐瞒实际借贷利息远高于合同约定利息,骗取担保公司提供保证,且在诉讼时提供虚假收款收据,用其他借款银行流水冒充付款证据,隐瞒提前扣除利息等事实进行虚假诉讼,使担保公司同意调解并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对案件依法裁定撤销原调解书,发回某区法院重审。

    办案检察官指出,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上述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打击。于娅菲  刘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