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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 日期:2020072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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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山东旭源木业有限公司、史作旭、李德苓、杜际亮、史作花、山东济宁市安顺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史作畅、被申请人张红美:申请人朱宁同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3)第220号案,因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庭后未达成调解意见,原公告裁决书日期作废,现依法向你们重新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