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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余万元赔付款执行到位了

德州:检察监督化解三年疑案 当事双方隔空“握手言合”

    “多亏了检察官帮我们解决了难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对我们公司影响很大。这下再不用想这个案子了,集中精力复工复产。”近日,在德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一个多月的辛勤努力下,一场历时三年多的保险赔偿纠纷终于有了定论,当事双方隔空“握手言和”。禹城天成物流公司经理倪天成难掩感激之情,压在心底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一场事故带来三年官司

    禹城天成物流公司与德州某国有保险公司曾是长期合作伙伴,且一直合作愉快,该物流公司多次在这家保险公司为其运输业务投保,也曾数次获得该保险公司理赔。

    2016年11月29日,该物流公司像往常一样为其承运的一单履带吊主机(价值1024万元)运输业务投保。 12月3日,物流公司司机李某在驾车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承运的履带式吊车主机损坏,损失上百万元。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保险公司认为天成物流公司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让司机出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且投保时间过于巧合,表示存在骗保嫌疑,因此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天成物流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50余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天成物流公司运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协议规定,该损失是其自己过错造成的,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物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应适用过错原则,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天成物流公司保险金150余万元。面对判决,保险公司不服遂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2019年7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保险公司仍然不服法院裁判,于 2019年底向德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时,距事发已经三年有余。

    检察监督,找准案件关键症结

    因为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专业性较强,数额较大,且一审二审判决完全相反,这给承办该案的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书坤和检察官助理翟玉娟带来不小的挑战。

    联系不到物流公司成了他们意想不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因被申请方天成物流公司在外地,我们通过邮政寄送的告知对方办案人情况的通知书被退回,显示该地址无此公司,电话也无人接听。”翟玉娟说。

    承办检察官又通过联系保险公司、 卷宗中找线索等方式,也未能取得联系。无奈之下,翟玉娟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在网上搜索天成物流公司以及该案的律师、律师所在的律所等信息,通过一一排查,最终和律师于某取得了联系。

    为规范公正办好该案,两名办案人认真学习了相关保险业务知识,并查阅了省内外大量的相关案例,对一审二审案卷材料逐字逐句进行细致审查。经充分研析案情后,对该案有了初步的判断。“申请方保险公司监督申请书近万字,我逐条进行审查,并就每一条与申请方律师进行沟通,指出他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并辅以案例进行说明。经过反复、 详细地释法说理,终于使保险公司从内心接受了应该支付赔付款的判决。”翟玉娟说。

    经认真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至此,案件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但保险的赔付额是否正确呢?因为之前双方的焦点都在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上,而忽视了对保险数额的确定。最终,虽然保险公司对保险数额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支持,150 余万元(包括维修费111万元、抢救费31万元、运费8 万元)赔付款已经执行到位。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终审法院计算保险赔付金时将抢救费及运费两部分重复计算,导致赔付金额计算有误,有失公允。

    物流公司能否退回已经到账的几十万元保险赔付款呢?

    创新形式,引导双方“隔空”言合

    案件经过两次审判,企业双方积怨已久,面对两次不同的判决结果,双方也是各执一词。虽然150余万保险赔偿金已经执行完毕,但天成物流公司为斗气,又对保险公司延迟赔付产生的27万元利息另案起诉,当事双方心存芥蒂,互不信任,使接下来的办案进程难上加难。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历时三年多,如果再次启动监督程序,程序周期长,既不利于化解矛盾,更不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双方企业发展。

    疫情防控期间,办案检察官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电话、微信引导涉案双方“隔空”协商沟通,使双方当事人分清利弊,对自身诉求形成正确合理的认识。经过多次释法解疑和思想疏导,检察官逐步摸清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及给付能力底限,不断缩小双方分歧。

    3月19 日,在承办检察官李书坤、检察官助理翟玉娟的不懈努力下,天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最终促成达成和解协议,即天成物流公司退还保险金30 万元,同时撤回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并当场履行完毕,一场历时三年多的纠纷,终于隔空“握手言和”,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挽回了国有企业损失,同时在疫情特殊时期,减少了民营企业诉累,保障了企业全力复工复产。

    “ 民事案件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分歧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如何弥补分歧,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能,息诉和解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延伸,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有着重要意义。”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书坤说。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