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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通知书

  • 日期:202005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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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社险工先催【2020】001 号

    淄博锦海物流有限公司:

    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我处已受理工伤职工耿屹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相应工伤待遇。逾期不支付,我处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先行支付相关待遇,并按照《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向你单位进行待遇追偿的权利。

    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 年4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