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收 通 知 书
济南福来斯商贸有限公司、张爱琴、张宏宾:
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我于 2015 年5月 15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借字第 0023 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20万元整。济南福来斯商贸有限公司、张爱琴、张宏宾与我于 2015 年 5 月 15日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向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公告之日,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 万元整及部分利息未偿还。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责任,否则,我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通知人:陈庆德
2020 年4 月 29 日
济南福来斯商贸有限公司、张爱琴、张宏宾:
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我于 2015 年5月 15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借字第 0023 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20万元整。济南福来斯商贸有限公司、张爱琴、张宏宾与我于 2015 年 5 月 15日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向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公告之日,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 万元整及部分利息未偿还。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责任,否则,我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通知人:陈庆德
2020 年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