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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法院——

—聚焦“3·15”讲消费者权益那些事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莱芜区法院结合近几年的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给大家讲讲“ 3·15”的那些事儿,希望大家提高警惕。

    案例一:茅台1000多元一瓶?全是假的

    2018年2月,原告刘某从被告王某的店里购买了两箱茅台酒,共花费18000元。据刘某说,他这次买酒是用于春节走访,朋友品尝后,反映说身体不适,认为是假酒,于是投诉到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鉴定后,确定刘某购买的两箱茅台酒为假酒,刘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刘某购买的酒水鉴定为假冒产品,王某辩称鉴定的酒并非是从自己这里购买,存在仿造可能,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在庭审中当庭进行开箱检查,发现箱体上的编号与箱内酒瓶上的编号,均与原被告双方认可的编号相同,认定涉案酒水是刘某从王某处购买,涉案茅台酒为假冒酒水。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刘某货款180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54000元,合计720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若出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在咨询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资料后,通过正确途径和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办讲座、发礼品  诈骗老年人

    2018年3 月,被告张某等人在莱芜一酒店内开设“健康讲座”,免费向参加讲座的听众发放塑料盆、袜子等小礼品,同时借机推销生命能量表、养生陶瓷水壶等产品,声称公司拿出 10万元的产品免费发放,在听众交纳11元购买生命能量表后,当场将所交的金退还,以此为诱惑。

    在逐步骗取听众信任后,张某等人提出,每人交纳10元现金先购买一张预订卡,就能以超低价领取到一把养生陶瓷水壶,承诺第二天以发红包的方式,将钱退给听众。

    在听众去该酒店领取水壶时,却发现张某等人早已逃之夭夭。经调查,被告张某等人 3月在街道、社区里向老年人发放邀请函,并宣称凡是去的听完课就能领到小礼品,他们利用老年人贪图小利的心理,吸引大批老年人前往酒店参加健康知识讲座,随后借机高价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在该团伙精心谋划、步步设局的情况下,先后诱骗70余名老年人上当,涉案额2万余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虽然本案人已被抓,但骗子套路犹在。希望各位老年朋友认清骗局、提高警惕,也希望子女们多关心父母,并反复提醒父母要提高安全意识,一旦发现老人被骗,马上报警。

    案例三:香肠中检测出氯霉素

    被告人李某在莱芜区经营一家香肠加工企业, 2017年6 月,李某在从一名在农用三轮车上卖猪肉的男子手中,购进 60公斤猪肉,并用这些猪肉做成165包香肠,其中150包卖给邻居和亲戚。

    同年8月,莱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生产、销售的该批剩余 15包香肠,进行抽样检查,发现这批香肠中氯霉素的含量为10.8ug/kg。根据规定,氯霉素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不能添加在食物中。

    经询问,李某承认检测出的氯霉素来自做香肠原料的那 60公斤猪肉,他在购买猪肉时,没有查验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抽验不合格后,从李某邻居和亲戚手中收回了127包,并由行政机关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经营的企业违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猪肉进行加工,制成香肠后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每个人都可能是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希望所有商家能合法经营,取财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