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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先告知书

    〔2020〕告字第2号

    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11 年 10 月份建设的长安马自达、上海大众斯柯达、一汽大众汽车 4S店项目,按照《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政字(2009)160 号)之规定,拟向你单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227425元。

    根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 (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2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