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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催缴费用通知书》决定书

    (2020)撤字第002号

    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长安马自达、上海大众斯柯达、一汽大众汽车 4S店项目,按照《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政字(2009)160号)之规定,应缴纳5227425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机关于年 2012年 12 月 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催缴费用通知书》(文号为:东开建补(2012)017 号)。

    因作出上述缴费通知书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现根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机关作出的上述《 催缴费用通知书》(文号为:东开建补(2012)017 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在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020 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