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新闻 第二版

债权转让通知

    辛明、刘慧、彭贤峰:

    辛明在我单位贷款余额99649.86元,利息约 188389.23元。担保人为刘慧、彭贤峰。贷出日:2011年7 月 13 日,到期日:2012年7月 10日,现我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合同全部权利依法由受让人享有。为此,特通知你方自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人履行相关义务。我单位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人民银行征信问题不予负责。

    特此通知。

    通知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