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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李沧人社监罚催字【2019】第 015 号

    山东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局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 0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12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李沧支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2-1 号)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12000 元)及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 10 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 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孟洋  段钦收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12 月 9 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