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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淄博鸿运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FE7A0Y ;法定代表人:曹玉宝;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 5 号楼8号。

    当事人:曹玉宝;身份证号:3703051977****0012;所在单位:淄博鸿运石化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临淄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淄博鸿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按规定参加 2019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主要负责人曹玉宝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孙增刚、于扩兴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我局对淄博鸿运石化有限公司出具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 2019﹞ 危化 0101 号,决定对淄博鸿运石化有限公司合并给予肆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鸿运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曹玉宝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 2019﹞ 危化 0101-1 号,决定对曹玉宝给予陆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淄博鸿运石化有限公司和曹玉宝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