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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麻雀︕负刑责也要担民责

    “本人沈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现向广大社会道歉,特此声明,今后定引此为戒,望给予原谅。”近日,烟台晚报刊登了一封致歉信,沈某就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向社会致歉。

    今年5月份,莱阳市检察院对烟台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公诉,沈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判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与以往非法狩猎只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同,沈某还需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56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 10 月至2018 年 10月,沈某在其村北500米处杨树林及周边村庄用弹弓猎杀2 只环颈雉、 34 只树麻雀、 7 只珠颈斑鸠、9只山斑鸠,将杀死的鸟放在冰箱冷冻准备上网出售;用鱼竿套捕苍鹰1只、松雀鹰1只,放于家中院子喂养,在公安机关查获时,将其放生。烟台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松雀鹰和苍鹰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珠颈斑鸠、山斑鸠、树麻雀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为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莱阳市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这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沈某的行为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照莱阳市院线索移送机制要求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审查认为,沈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开庭时,检察官针对沈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以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犯了法,通过检察官的多次普法教育,我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了,以后一定引以为戒,也会告诉村里的人不能随意打鸟。”沈某表示。李晓平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