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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本人孙永红,身份证号:370702196304270782,现将我拥有的对李素红、庄涛的债权(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案件【 2016 】0702 民初706 号已有裁定 )转让给李 建 华 ( 身份证号:370702195408072217),特此公告。

    孙永红

    2019 年8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