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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030 号

    李沧区美歪歪美发店(负责人:袁春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1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9】第 0058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9】第 0000252 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1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鞠延斌  孙青华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8月1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