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社会关注 第二版

无标题

    解除《租 用土地协议书》的通知函

    薛晶晶:

    你于 2011年 12 月 16日与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因该协议书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你没有实际交付,你也未实际占有使用,签订《 租用土地协议书》的目的双方均不能实现。因此,我村民委员会决定自你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予以解除该《 租用土地协议书》,不予履行。请你自收到该通知函后七日内到我村民委员会办理退还你已交的土地租赁费事宜。

    特此通知。

    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

    2019 年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