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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汤放罂粟壳黑心店主被判刑

    俗话说“冬天食了羊,少穿一件棉衣裳”,然而有的羊肉在吃过之后不是让人过瘾,却是上瘾。喝了碗羊肉汤尿检竟成阳性,一查竟发现里面含有罂粟壳。 3月25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小刘(化名)是一名社区戒毒人员,某日他像往常一样按照要求到派出所做尿检。警察告诉小刘,他的尿检结果里吗啡呈阳性,并询问其是否吸毒。小刘当即表示自己没有吸毒,只是中午在饭店喝了一碗羊肉汤。经尿检后发现,小刘体内的吗啡成分真的来自于此。

    3月25日,市南区检察院采用认罪认罚程序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系市南区一家餐馆的经营者,其听说在羊肉汤内加罂粟壳可以味道更好,为吸引顾客增加销售额,自2月 28 日起,张某将从他人那拿到的罂粟壳放入熬制的羊肉汤底汤中,后制成羊肉汤出售给来店吃饭的客人,销售获利人民币 1400 余元,后被查获。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鉴定,羊肉汤内含吗啡136μg/kg。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决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结合张某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的情况,向市南区法院依法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量刑建议。

    该案于3月28日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市南区法院完全采纳市南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于楷  颜丙健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