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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全部获支持︐两名申诉人各被减刑6个月

改判彰显公正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经法院开庭再审,依法改判,二名申诉人分别被减刑6个月。

    2016 年6月15日晚,原审被告人冯某洋伙同他人在临沂市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砸坏车玻璃的方式,将路边的3辆轿车玻璃砸碎,未窃得财物。同年9月10日晚,原审被告人冯某磊、冯某洋在临沂市盗窃奥拓轿车一辆。9月12日晚,二人驾车在日照市城建熙园小区等13处,采取钢珠枪砸车玻璃的方式,将停放在沿街的61辆汽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及钱包、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经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10月30 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冯某磊盗窃 62次,被告人冯某洋盗窃 65次,冯某磊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冯某洋前次犯罪虽因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但应作为前科考虑酌情从重处罚,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冯某磊系假释期内犯罪,依法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冯某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冯某磊、冯某洋不服,于2017年10月30日向东港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东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苏洪华作为主办检察官,与控申部门两名员额检察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承办了该起案件。在审查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调取并仔细审阅该案侦查、检察、审判卷宗,先后多次前往临沂监狱听取申诉人意见,与该案原办案检察官等进行沟通,并到临沂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冯某洋被该局先行刑事拘留35 天的事实,补充调取关键证据材料。

    经复查查明,原审被告人冯某洋于2016年6月17日至同年7月22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35日;其于2013年9月被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办案组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一是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被告人冯某磊、 冯某洋基于同一盗窃故意,于同一时间段在同一条或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或者在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其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因此,原审判决以被盗窃车内物品的车辆数量作为盗窃次数系认定事实错误,应认定原审被告人冯某磊盗窃作案 14 次,原审被告人冯某洋盗窃作案 15次。二是将原审被告人冯某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解封并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在计算冯某洋的刑期时,未将其被临沂市公安机关先行羁押的35天予以扣除,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据此依法向日照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日照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日照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该院指令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再审。

    2018年10月19日,东港区法院在临沂监狱开庭审理该案,东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苏洪华依法出席再审法庭并发表意见。东港区法院经再审对检察机关的三点抗诉理由全部予以支持,并依法改判。薛建萍  张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