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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102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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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尹文禄(身份证号:370724197112212070):

    我局于2018年05月31日向你送达了(济历城)食药监食罚〔2017〕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你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因你至今未缴清罚款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济历城)食药监食罚催〔2018〕3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本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28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