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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日期:2018102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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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崂山区百雀林农贸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崂罚字〔2017〕151号),你(单位)收到后未缴纳罚款,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青环崂催字〔2018〕7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及相应加处罚款。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向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银川东路27号;联系电话:88993871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