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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书

  • 日期:2018062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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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伟:

    你好,关于你起诉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18)鲁0302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我应于2018年 6月30日前返还你购房款414000元及案件诉讼费 7420元,因我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2016)鲁 0302 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你应支付我借款本金2438800 元及其利息,且我已经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我现向你主张抵消权,该款从你欠我的款中扣除。

    特此通知。

    通知人:杨德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