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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 日期:201806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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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港华商业有限公司、巨野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王中雷、谢洪星、李良民、毛娇娇、黄国兴、黄杰:

    根据我单位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以下简称“我行”)于 2018 年3月 29日与山东展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我行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表所列债务人山东港华商业有限公司等及其担保人、其他相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代理费、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金、对借款人的债权、对担保人的全部担保权利、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与债权相关的全部其他权利,下同)依法转让给山东展达商贸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下列表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债权转让相关事宜,请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其他相关各方或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其他相关各方的承继人向山东展达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各方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或主管部门履行相应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

    2018年 5 月 28日

    注:1、本公告列表列示金额系暂计至 2018年 5 月3 日的债权的本金及利息,未包含一并转让的嗣后利息、复利、罚息、律师代理费、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并非转让债权的全部权益金额,不能作为计算实际给付履行完毕之日债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代理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延迟履行金等金额的计算标准或依据。计算实际给付履行完毕之日债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代理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延迟履行金等金额应按合同约定、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1)借款人:山东港华商业有限公司

    (2)担保人:巨野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王中雷,谢洪星,李良民,毛娇娇,黄国兴,黄杰

    (3)本金余额暂计至 2018年 5 月 3 日(元):32,900,000.00元

    (4)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3日(元):1,031,457.61元

    (5)债权依据:(润丰合行)流借字(2014)年第 04-08 号、(润丰合行)高抵字(2014)年第 04-08 号、(润丰合行)高保字(2014)年第 04-08 号、(润丰合行)高保字(2015)年第 04-02号

    (6)贷款期限:2014.12.04 至2017.12.01

    (7)抵押物:巨野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万福路 2556号 A4幢 1 号,2 号,3 号,4 号,房产证号为巨房权证巨野县字第 0017372 号的房产及地号为 06-(01)-32-06 ,土地使用证号为巨国用 (2011)第 064号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