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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提起德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日期: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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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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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 日,由平原县检察院提起的高某某、郑某某、 刘某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原县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建龙以公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这是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和郑某某、刘某在平原县外贸北货厂一废弃仓库内从事镀锌加工,并将在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依法鉴定,所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均超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 10倍以上。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高某某等人所使用的电镀液虽然由相关部门收集暂存,但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决定,该案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平原县检察院检察长郭建龙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而且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希望被告人能够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还老百姓“绿水”“碧地”。

    此案庭审历时两个小时,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采取承担修复被污染的环境所需要的费用。该案将择期宣判。

    巩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