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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肇事父亲顶包,二人涉嫌犯罪均获刑

  • 日期: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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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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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青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因犯包庇罪,王青的父亲王亮亦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0日20时许,王青喝了点酒,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东卫东街居委对面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致张某某、高某某(10 岁)受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青驾车离开现场,并电话告知其父亲王亮。后王青和王亮回到现场附近由王亮驾驶肇事轿车返回现场向交警投案,后经侦查,确定肇事者为王青。公安机关认定王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法:

    1、王青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王青已经成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身份,其驾驶车辆,未安全文明驾驶、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致一死一伤后果的全部原因。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方面,侵犯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2、王青交通肇事后逃逸,符合交通肇事刑罚升格的条件,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王青发生交通肇事后,未停车在现场等候,未报警,而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其电话告知其父亲称出了车祸,但其父亲赶到现场后,主动替其顶包,称系自己驾驶的车辆。王青回到离现场不远的地方,直到交警将其父亲带走,并且现场勘查结束,也未主动向交警投案,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条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王青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公安机关查明系王青是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嫌疑人后,打电话通知王青到案,后王青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王青主动赔偿被害方90万元,被害方对王青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4、王亮主动替其女儿顶包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王亮明知其女儿王青的行为涉嫌犯罪,仍作假证明进行包庇,侵犯了包庇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扰乱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已经涉嫌构成包庇罪。

    5、要正确解决亲情与法治的冲突。本案王亮包庇其女儿王青的行为,涉及到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宗法伦理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

    据了解,亲亲相隐是指对自己关心相爱的人,尤其是父母血亲,即使他们有过失,也不忍心苛责追究,兴师问罪,而动了包庇回护的恻隐之心。亲亲相隐是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的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告发和作证的则要论罪。 但是这一原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相冲突,现代法治要求不论人们之间亲疏和罪责大小,都要检举揭发,至少不能作假证明包庇,否则就会被追究刑责。

    就本案来讲,王亮明知其女儿王青已经涉嫌犯罪,但仍作假证明,予以顶替包庇,这种做法在古代不构成犯罪,反而为社会所提倡,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则会构成犯罪。只是在实践中,对有这种情节的,在量刑时往往会酌情从轻处罚。这个案件也说明,我们可以爱护、怜惜子女,但不能过分地纵容和溺爱,尤其是子女的过错涉嫌犯罪时,更要依法进行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王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