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检察专刊 第三版

醉酒丈夫持刀行凶 反被妻子夺刀捅伤

检察机关认定妻子行为属防卫过当 作出不批捕决定

  • 日期:2018050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近日,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评为全省优秀侦监案例。案发时间为中秋夜,酗酒男子持刀大闹女儿家,争执中男子妻子将尖刀捅入其腹部,男子内脏破裂失血死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面对案件审查的巨大压力,检察院最终认定女子为故意伤害罪,作出不批捕决定。

    丈夫酒后持刀行凶,妻子将尖刀插入其腹部

    2016年中秋夜,公安机关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身上插着一把尖刀,头部染满了血,身旁坐着一名女子,不远处还有一把菜刀。经询问,女子姓刘,被捅男子为其丈夫赵某,她承认插在丈夫身上的尖刀是自己捅入的,但她此举确属无奈。

    原来当日晚上,女儿、女婿拿着礼品高兴地来到父母家过节,刚一进门便遭到父亲一顿臭骂,最后不欢而散。正在气头的刘某也跟着去了女儿家。三人回家不久,醉酒的赵某赶了过来,女婿为其开门后,赵某突然将一把匕首插入其腹部,女婿强忍剧痛,双手抓住了赵某,两人扭打在一起。女儿被眼前的一幕吓的不知所措。

    刘某见状慌忙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与赵某进行搏斗,搏斗中赵某与女婿倒地。随后赵某被控制住,刘某上前抢夺赵某手中的匕首,争夺中将匕首扎到了赵某身上。由于赵某仍在反抗,惊吓中的刘某双手将匕首捅进赵某胸腹部,担心其再次起身行凶,又用菜刀对着赵某头部砍了数刀。

    后经鉴定,赵某系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死亡。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德城区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认定故意伤害行为,属防卫过当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系由赵某持刀捅人而引起,刘某在当时情况下只是想制止赵某的行为。 虽然刘某在将匕首插入赵某胸部后,又用菜刀砍了赵某头部,但经法医鉴定头部伤口致颅骨外板骨折,颅底及脑组织未见异常,非致命伤。因此综合全案分析,刘某持菜刀砍赵某头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刘某行为是为使本人及家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此外,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赵某亲属及邻里的证言,证实赵某与家人之间关系不好,经常打架,多次酗酒后对刘某实施家暴。同时,刘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综合上述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德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8月8日,刘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近日,该案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评定为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2017年优秀不捕案件。

    检察官释法,刘某何以是防卫过当?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正当防卫以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条件,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女婿用自己的身体已经将赵某压住,并且旁边还有女儿、 刘某两人,此时,赵某已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害,因而刘某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但刘某为了使赵某不再挣扎、反抗,将匕首插入赵某身体,并用菜刀砍其头部,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在公权力不能及时有效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在面对正当防卫案件时,检察机关通过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客观公正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综合法理、情理两方面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高忠祥  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