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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物流单牵出跨省销售假药案

  • 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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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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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备注“日用品”邮件中装满了药品,引起了相关部门注意。顺着这条线索找下去,相关部门揪出了一起跨省销售假药案。案犯使用假身份证,通过物流邮寄,向多地销售假药,涉案金额 101 万余元。近日,武城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销售假药案被评为全省优秀侦查监督案件。

    备注与邮寄品不一,可疑邮件被查获

    2016年3月,武城县食药局在某物流公司众多的邮件中截获并扣押了一个可疑的邮件,发货人为蒋海燕,收货人名字是李玉梅。这个写着邮寄物为日用品的邮件,里面却装满了药品。

    经鉴定,这些批号为07150920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片、批号为5A444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药品为假药。而这两种药都是心脏病患者的常用药,使用不当将危及生命。如果这批假药流入市场危害可想而知。

    案件移送至武城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这批药品的真正的购买者为徐某辉。他从网上购买然后用于销售。随后,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徐某辉批准逮捕。

    徐某辉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卖给他药的人知之甚少。“他很神秘,在网上叫‘北京的人’,我们线上交易,从未见过面。”徐某辉表示。

    按快递单找嫌犯,揪出售假药案幕后主使

    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北京的人”才是这起案件中的那条“大鱼”。于是,在批准逮捕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北京的人”。

    经多方侦查,办案人员锁定“ 北京的人”为王某亮,核查他的信息得知,王某亮为东北人,小学肄业后,一直在哈尔滨老家务农和开翻斗车维持生计。随后,他来到北京,一直没有从事正式工作,经常出入的地点为北京某平房,与快递单邮寄信息相符。

    经进一步讯问,王某亮承认自己确实曾售卖假药,表示在老家工作期间,听同乡介绍在在北京卖药挺赚钱,便跟随老乡来到北京,得到老乡的“指点”后,租了间平房作为仓库,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干起了销售药品的行当。 为了躲避食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网上购买了多张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来收取货款,并使用虚假姓名、隐瞒货物真实名称销售邮寄药品。

    王某亮态度十分强硬,只承认以“ 蒋海燕”的名义向徐某辉邮寄过2 万元的药品。这显然与他来到北京的时间,与日常支出记录不符合。

    快递单字迹比对,犯罪数额上升90多万

    由于这起售假案为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已删除,嫌犯拒不认罪,想要破案就需要新的突破点。

    这时,检察官再次想到了那张快递单,字迹与从公司调取的其他上百张物流单字迹非常相似,推测其极有可能在通过物流向徐某辉邮寄药品的同时,还多次向其他人邮寄药品。于是,承办检察官向侦查人员提出对快递单进行笔迹鉴定、调取银行取款录像等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亮终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犯罪数额也由立案时的8 万余元上升到起诉时的101万余元,案件获得重大突破。

    经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最终(2017年 3月20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亮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徐某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高忠祥  俞荣